(案例91)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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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
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
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知识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 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
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 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 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案例分析:
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 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 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
缴纳社 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
和代扣代 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
于未依法缴纳 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
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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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2)养老金不等于工
资
孙某是某金融机构退休职工 ,1998年9月上旬申请退休 ,经过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后 ,孙某于1998年9月14
日正 式退休。 1998年9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 :“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 ,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
放的贷 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 30%的,每月发生活费 18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
不合理、 不公平,多次向该金融机构及上级金融机构申诉 ,无果。2002年3月,孙某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
仲裁。
孙某认为 ,单位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