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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东北的夏小姐 2002年12月来沪求职,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公司决定为她办
理 户口进沪、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并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 6个月,合同期为 5年,合
同中 还约定了服务期为 5年,若夏小姐提前解约则要支付违约金 5000元/年。 2003年5月,办完手续的夏小
姐开始上 班,双方的劳动合同正式开始履行。
工作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夏小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夏小姐向公司人事部
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这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所以公司一
不扣员工的工资,二还把该缴的社保费打入工资发给员工,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夏小姐想,这与自己在报纸
上看到的法律规定明显相悖, ft且,自己工资里也没有这项收入呀。再联想起自己在公司经历的种种不快,夏
小姐渐渐萌生了跳槽的念头,但一想到违约金约定,夏小姐不得不打消这个念头。
今年五一,朋友聚会上又谈起跳槽这个话题,夏小姐也谈了自己对公司的不满和自己的担忧,朋友的丈夫
是律师,指点了她一番。长假过后一上班,夏小姐就向 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公司表示没有这样的先 例,
也不能破例。夏小姐随即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同意了她的要求,表示只要夏小姐支付了违约金就 可为
她办理退工手续。夏小姐表示,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费,是公司违法在先,她因此提出解约,自然不承担 违约
责任。公司方坚持,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夏小姐解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夏小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补缴拖欠
的社保费。
仲裁裁决支持了夏小姐的要求。公司方表示不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同样支持了夏小姐的请 求。
知识点:
《劳动法》第 32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
通 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而引起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用
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夏小姐认为单位拒不为其缴纳社保费,是公司违法在先,因为《劳动法》及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
(案例81)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随时可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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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征缴有关规定中都明确,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在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81-9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