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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9日,某餐馆招聘了一名男传菜生杜某,但未按规定对杜某进行体检并办理健康
证。2004年10月15日晚上8点左右,杜某在工作中突发大咳血,当即被餐馆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抢救,晚上
10时 多,经医院抢救无效病亡。杜某病亡后,餐馆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案后经法医鉴定杜某为猝死。
2005 年2月,杜某的母亲曹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杜某为工亡,但餐馆负责人认为与杜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不 存在劳动关系。曹某遂向石景山区 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杜某与该餐馆存在劳动关
系,并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由餐馆法人签字的医疗单据和公安部门的调查笔录。
仲裁结果:经石景山区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1、餐馆一次性支付曹某工亡补
助金4万元;2、曹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知识点: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切莫占了几百元的小便宜而吃了几万元甚至几
十万元的大亏。尤其是餐饮行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及卫生部门的要求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办理健康证,规范
本企业的用工制度,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曹某提供了公安部门的调查笔录,餐馆的负责人和大堂经理均明确表示杜某为该餐馆传菜
生,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当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亡,杜某应认定为工
亡。
问题的关键在于该餐馆既未对杜某进行体检,也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且餐馆的职工均未参加工伤保险。
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此给曹某带来的 48个月工资 (近10万元)的工亡待遇应由餐馆承担。
一方面,餐馆注册资金只有 6万元,认定工伤后支付能力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曹某想拿到工亡补助金也
将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仲裁员的努力调解,最终
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51)企业:别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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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吴某被聘用为某外资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人民币 3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期 间,该公司为吴某办理了商业 “康宁”保险,并从其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保险费,但没有按照社会保险征缴
条例 的规定为吴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双方对此均系明知也均无异议。 2004年10月2日,在公司放假期间,
吴某因 与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51-6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