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第一章 范围与原则
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第一节 适用范围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城 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跨 省流动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1、跨省流动就业时2、省内流动就业时
唯一性原则流动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是由一个地方统一支付。 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第二节 基本原则保障性原则所有参保人员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何种户籍,无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 或间断性就业参保,一视同仁领取养老金。
第二节 基本原则4、参保人员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就业所在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3、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资金转移关系接续第二章 资金与关系
1、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2、统筹基金 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第一节 资金转移
第二节 关系接续1、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 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2、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 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跨省流动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退休地的确定养老待遇第三章 退休地与待遇
第一节 退休地确定缴费地户籍地相一致不一致户籍地办理退休累计缴费满十年满十年不满十年缴费地办理退休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十年以上的参保地办退休户籍地办理退休均不满十年到达退休年龄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参保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平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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