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性:怎样才算是工伤?
工伤认定“三工原则”
文 / 秉骏哥李志勇
员
工出现伤害或疾病是难以避免
的,但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工
伤认定的范围,有时就存在一定
争议,一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情
况罗列得十分详细和具体,二是发生伤害
或疾病的各种情况十分复杂或意想不到,
三是各地方可能随时出台可以认定为工伤
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
定,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作中实际处理工伤事件的情
况,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分享如下:
1、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
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
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职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职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
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
情形。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案例分享。
由于时间和篇幅限制,下面与大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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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工伤应对与处理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