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都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验收。
2.使固定资产及时转入到所需部门。
第2条 固定资产验收人员。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工程部、使用部门、采购部、质检部门和资产管理部等相关人员共同验收。
第3条 固定资产验收范围。
1.企业外购设备。
2.企业自建工程。
第2章 外购设备验收
第4条 采购设备运到后,工程部和设备使用部应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并填列《设备开箱验收单》。
第5条 工程部人员在《设备开箱验收单》上填列所收到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出厂日期,制造单位,以及附属设备和技术文件等。
第6条 《设备开箱验收单》一式三联,在与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核对一致后,由工程部人员、设备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由三方分别归档保存。
第7条 设备试运行。
1.无需试运行处理。
(1)在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后,工程部人员填制《固定资产移交单》,将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使用部门。
(2)由工程部人员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分别在《固定资产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3)《固定资产移交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使用部门保管,一联由资产管理部归档保存,并以此作为设备转入的依据,一联随《固定资产转交申请表》交给财务部。
2.需要试运行处理。
(1)在进行开箱验收确保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一致后,应先由设备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过程中,应详细填列相关的试运行记录。
(3)试运行合格后,应由设备试运行部门相关人员、安装技术人员、检验员以及供货商签字确认,同时,填列《固定资产移交单》,与设备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8条 验收后续工作。
1.对购入设备办完移交手续后,资产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编号。
2.固定资产一经编号,不得改变,也不能重复编号,同一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3.验收后应及时生成该固定资产序号并及时贴于固定资产上。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5.《固定资产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使用日期、设备价值、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等。
6.设备价值应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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