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合作行为,提高合作效益,防止不必要的合作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合作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合作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合作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完成事先尽调,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作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作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合作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公司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凡是存在合作,应当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向公司法律顾问发送合同撰写需求邮件,并同时抄送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反馈合同文本后,业务部门应当从业务角度进行审慎复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法律顾问均确认无误后方可申请盖章。
第十四条 合作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作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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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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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合同标的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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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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