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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三级动火审批表).docx

DOCX   5页   下载60   2024-04-29   浏览859   收藏48   点赞26   评分-   1897字   6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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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等明火作业,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明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到 安监站 (或安全主管)处申请《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 安监站 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出具《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并规定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监护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 安监站站长 审批签字确认,并保留存根备查。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进行作业,只在审批规定的时间内有效,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 作业期间,除施工单位自我监护外,我们自己也要派人跟进监督,作业过程中如发现违章操作时应立即叫停施工方停止作业。 动火作业完工后,监督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附件:《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一级动火: (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 (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 )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 (3)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 )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 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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