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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06年 第11号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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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附件: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 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 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 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 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 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 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 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 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 4 — 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 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 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 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 5 —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 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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