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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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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环发[2003]206号 2003-12-26实施) 2003-12-26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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