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环发[2003]206号 2003-12-26实施)
2003-12-26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
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