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皖应急〔2020〕212
号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颍上县
“2020·3·23”
较大火灾事故处理
批复意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就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质
2020年3月23日22时9分许,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社区一店铺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调查认定,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事故单位(1人)。
薄康海,颍上县五子百货店实际经营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将电动车停放于户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慎城镇人民政府(2人)。
1.高欣,慎城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党员,负责镇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2.郑多春,慎城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中共党员,江心洲社区包片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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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慎城镇江心洲社区(1人)。
白术武,慎城镇江心洲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中共党员,负责江心洲社区全面工作。未认真落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