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案例---无资质,不听指挥,发生事故时谁会被追责
2013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泽先、陈宏泰受曾某某的雇请,来到合浦县廉州镇泮塘居委会大丁组曾某某的新建房屋工地处进行新建房屋第五楼楼面施工。
在施工中,由被告人杨泽先负责工地搅拌水坭浆及操作升降机将水坭浆送到施工楼面,由在楼面施工的被告人陈宏泰及其雇请的工人叶某甲等人负责将送上来的水坭浆进行楼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人
陈宏泰及叶某甲等人施工不及,被告人陈宏泰用一条木棍伸出升降机架阻止被告人杨泽先继续吊浆,并由工人黄某某用手势向被告人杨泽先示意停止吊浆。
但被告人杨泽先
不听指挥,继续吊浆,
致使升降机吊上来的水坭浆桶碰到被告人陈宏泰伸出的木棍后将叶某甲碰到坠到楼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叶某甲符合因高坠导致胸腹多脏器破裂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泽先在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宏泰
在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他人承揽房屋建筑工程,并在建筑中违反国家规定,未设置任何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
追究被告人
杨泽先
的刑事责任;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追究被告人
陈宏泰
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泽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辩解其
没有听到被告人陈宏泰叫停止吊浆
,
也没有看见有人将木棍伸进升降机架内阻止吊浆
。辩护人陈崇娟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认为陈宏泰的责任比杨泽先大。杨泽先
继续吊浆是为了把浆吊到安全的位置
。陈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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