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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10·6”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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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发布日期: 2018-12-12 17:3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打印页面 ] [ 关闭页面 ] 大岭山镇“10·6”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0月6日11时48分,位于大岭山镇旧飞鹅村沙梨园的新豪钓鱼场一顾客在垂钓过程中鱼竿漂失至鱼塘中心,该顾客跳进水中自行游泳打算想取回鱼竿,游至鱼塘中心后余力不足,发生溺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0月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公安分局、总工会、农林水务局、旧飞鹅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10·6”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合同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大岭山镇旧飞鹅村沙梨园新豪钓鱼场,鱼塘面积约23亩,水深约3米。2018年6月,李芳、罗时军、张作伟、邹坤、欧阳金春、黄春梅6人出资,以张作伟妻子马桂珍名义与原承租方陈沛枝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以每年租金18万元承包了该鱼塘,用作经营垂钓场。 2.一个月后,因利润不高,李芳与马桂珍再签订合同,约定涉事鱼塘归李芳独自经营,以前期付年租金12万元、2019年6月起年租金13.2万元、2020年6月起年租金14.4万元形式退还本金。 3.死者王旭立为新豪钓鱼场的熟客,该钓鱼场收费模式为按天计算,一天20元,钓到的鱼按斤计算出售,事发当天王旭立并无支付垂钓费用。                       图1.事发钓鱼场 (二)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涉事单位:新豪钓鱼场,无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为周智,李芳。 2.周智,男,汉族,初中学历,198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韶山市           ,现住:大岭山镇旧飞鹅村           ,身份证号码:         。系该事故钓鱼场实际经营者。 3.李芳,女,汉族,大专学历,1990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衡阳县             ,现住:大岭山镇旧飞鹅村          ,身份证号码:         。系该事故钓鱼场实际经营者,与周智为夫妻关系。  4、王旭立,男,汉族,198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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