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安全管理制度
AQR
-Ⅱ-C-AH-00
23
编订:
安环部
审核:
批准:
公司文控中心
受控号
分发号
受控文件
制定日期:
202X
年 4月6 日
修订日期:
202X
年8月21日
安全人
XX生物
XX
有限公司
文 件 履 历 表
制定、修订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页/款/条
修改内容
编制
审核
审批
202X
/4/6
202X
/8/21
第7页 5.4条
增加了对重大或特大事故,公司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的内容。
安环部
目
录
1
目的
2
2
适用范围
2
3
工作职责
2
4
事故分类及级别划分
2
5
事故报告程序
3
6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程序
4
7
事故档案
5
8
事故归属
6
9
事故的教育培训
6
10
附则
6
1 目的
为规范事故、事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工作职责
3.1
安环部
除工艺事故。
3.1.1 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支持。
3.1.2 事故的统计、上报。
3.1.3 监督事故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3.1.4 参与事故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最终审核。
3.1.5 下发事故通报。
3.2 调度室参照3.1各项职责负责工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 设备部
3.3.1 参与设备事故调查,确定设备事故的根本原因。
3.3.2 确定设备损失。
3.4人力资源部
负责工伤保险申报的相关事宜。
3.5 财务部
负责设备事故财产保险申报的相关事宜。
3.6 各部门
3.6.1 负责事故的上报并参与事故调查。
3.6.2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
3.6.3 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讨论发生的事故,吸取事故教训。
4 事故分类及级别划分
性
质
种
类
定义
微小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损工
事故
凡是丢失了工作时间的人身伤害事故均算损工事故(发生事故的当天不计入丢失工作时间,丢失工作时间从发生事故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损工时间1-10天或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
损工时间11-70天或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5万元
损工时间71-150天或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之间
损工时间151天或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
设备
事故
因设备非主动停机影响正常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含500元)-5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含5000元)
—5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5(含5万)—2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
电力系
统事故
由于人为操作、维护保养不当等管理原因导致供电系统停电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含500元)-10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
(含10000元)
—2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20(含20万)—5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
动力系
统事故
由于人为操作、维护保养不当等管理原因导致主设备非计划退出系统
/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火灾
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含500元)-5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含5000元)—5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5(含5万元)—2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环境
事故
定义详见表后
未对公司以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对元宝山镇范围内造成环境影响或下发罚单的环境事故。
区、市环保部门下发罚单,对自治区范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自治区以外的上级环保部门提出质询、要求限期整改的,区外媒体曝光的环境事故。
4.1 设备事故、电力系统事故、动力系统事故、火灾事故的直接损失包含固定资产直接损失和流动资产直接损失。
4.2 环境事故定义具体如下:
4.2.1 环保设施(如除尘器、脱硫装置、除异味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等)非计划性停机1小时以上。
4.2.2 未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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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启停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设备。
4.2.3 污水没有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非计划性外排和溢流。
4.2.4 影响周边社区的噪音非计划性排放。
4.2.5 以未经
安环部
认可的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
4.2.6 危化品车辆在卸、运过程中大面积泄漏,危化品储罐泄漏且不能立即采取措施阻止泄漏。
5 事故报告程序
5.1 对于发生的各类事故,所属部门经理必须30分钟内向
安环部
经理、主管高管报告。同时设备事故应向设备部经理报告、电力系统事故和动力系统事故应向技术中心总监报告。在中夜班发生的微小设备事故未在事故发生
30
分钟内上报的,在第二天上早班的第一时间上报(事故发生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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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前)。重、特大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安环部
接到事故报告并初步判断事故结果后报总部
安环部
备案。
5.2 发生人身事故时,事故所属事业部、中心2小时内将事故报人力资源部。
5.3 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元的设备事故不列入微小事故,但必须上报
安环部
备案,以便于采取预防措施。
5.4对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
5.5对外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5.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5.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5.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5.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5.5已经采取的措施;
5.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6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6.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5.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5.6.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7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5.8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每日至少续报2次。
5.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6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程序
6.1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成立事故调查机构
☞
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
☞
明确事故性质(责任/非责任)
☞
明确责任人责任
☞
公布处理结果
6.2 事故调查、处理时限
微小、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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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备派人参加。事故报告和处罚决定由
安环部
下发;重、特大事故由
安环部
、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6.3 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时限
6.3.1事故所在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事故调查,72小时完成事故分析并形成报告。由于事故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未在72小时内完成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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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向技术中心总监汇报申请延期或请求外援进行事故分析。在节假日发生的一般以下的事故(含一般事故)未在72小时内完成事故报告,在节假日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
6.3.2事故发生后除了因为抢救伤员的需要外,尽可能保护好现场,以便事故调查取证。
6.3.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领导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现场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后方可实施。
6.3.4事故发生后,所属部门和
安环部
应立即组织当班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环部
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4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及分析,首先确定事故的性质,即: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不进行责任考核,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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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但不计入年度、月度绩效考核。
6.4.1 分析原因、责任认定:
通过对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6.4.2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安环制度之23.事件.事故安全管理制度(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