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GHXNY-B-HA-63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版本
A0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制订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和班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的工作;
监督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环保安全部履行职责,确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环保安全部职责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建立健全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维护管理。
人力资源部组织
组织开展新员工厂前健康体检;
配合环保安全部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程序
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部协同环保安全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人力资源部协同环保安全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人力资源部协同环保安全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环保安全部应立即要求人力资源部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劳动者所在车间应当按照环保安全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
新工人入职前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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