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局车辆的管理,保证车辆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
1
、驾驶员应按单出车或根据队长命令出车,严禁私自出车。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500
元。
2
、未经队长允许,驾驶员严禁驾驶员相互换车,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100
元。
3
、未经局长批准
,
不得擅自将车借于他人,严禁将车辆交给非本局车队司机驾驶。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500
元。
4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300
元。未经局领导同意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300
元,任意放置车辆导致损毁、失窃者,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5
、逢节假日,除值班司机外,其他司机应将车钥匙交回队长管理。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100
元。
6
、驾驶员应保持车体内外干净卫生;工作时间不得窜岗;值班司机应随叫随到,服从总值班指挥;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100
元。
7
、驾驶员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区间;不开带病车;不得疲劳
驾驶;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100
元。
8
、工作期间驾驶员严禁饮酒,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500
元。
9
、工程用车,驾驶员按要求将人员、材料送到工地,若施工队要求再次返回所上或局内补充材料(工器具),须由工地负责人向车队队长电话申请,驾驶员不得自作主张,违反规定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50
元。
10
、驾驶员每次出车任务结束返回局内后,应立即向队长汇报,
30
分钟内不汇报者,每次扣发驾驶员
50
元。
11
、对于全年各项指标(安全、守纪、爱车、节约、服务)都达标并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由车队选举推荐,局奖励
500
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燃油管理办法
1
、财务部门和车队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每年对局属各个车辆制定燃油消耗标准(
L/100km
)。
2
、节油率达到
5%
以内每公升奖励人民币
1.00
元;节油率达到
5%
以上每升奖励人民币
1.50
元。对于超标用油
5%
以内每公升处罚人民币
2.50
元;超标用油
5%
以上每公升处罚
5
元(或当前油价)。
3
、车队每月月
底根据
油耗标准和本月行驶里程对每台车的燃油消耗进行核算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核对签字后再报财务审核,最后报主管局长签字后生效。
三、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车辆管理考核办法废止,有关未尽事宜,由主管局长负责解释或修正。
车辆管理考核办法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