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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2311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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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2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所有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11月22日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第四条 地下矿山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写动火作业票,分管矿领导组织施工单位和机电、通风、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动火作业票经矿长签字批准,方可施工。 第六条 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当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业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喷水等人员宣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动火设备出库、入井、使用、整理、升井、入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动火作业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应当使用矿车运输,设置防震胶圈、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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