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233民初5501号
原告:叶某某,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唐杨春,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
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54MJ74。
法定代表人:邱晓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系一般代理。
被告:
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9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三研究所西1幢西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0922C(1-1)。
法定代表人:李浪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
无锡市锦华快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C8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32772464。
法定代表人:蒋道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陈某,重庆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
重庆特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特瑞公司)、
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力公司)、
无锡市锦华快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唐杨春,被告特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恒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锦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唐杨春,被告特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恒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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