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 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
(
二
)
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
(
三
)
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
(
四
)
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
(
五
)
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
(
六
)
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
(
七
)
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
(
八
)
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
(
二
)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
(
三
)
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