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对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司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Ⅰ
级)、重大环境事件(
Ⅱ
级)、较大环境事件(
Ⅲ
级)和一般环境事件(
Ⅳ
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Ⅰ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因环境污染是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因化学危险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市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
1-8、环境应急预案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