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
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
建设,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入井(坑)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
煤矿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检查人员、煤矿矿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上述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区别管理人员定位卡,严格控制时长,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活动。
第四条
井工煤矿单班入井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生产能力
K
(万
t/a
)
灾害严重矿井(人)
其他矿井(人)
K
≤
30
≤
100
≤
80
30
<
K
≤
60
≤
200
≤
100
60
<
K
<
120
≤
300
≤
180
120
≤
K
<
180
≤
400
≤
200
180
≤
K
<
300
≤
600
≤
280
300
≤
K
<
500
≤
800
≤
400
K
≥
500
≤
850
≤
450
第五条
井工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
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
≤
40
≤
25
≤
25
其他矿井
≤
30
≤
20
≤
25
第六条
井工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
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综掘工作面(人)
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
≤
18
≤
15
其他矿井
≤
16
≤
12
第七条
露天煤矿单班入坑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生产能力K
(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