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
责任
,
规范
安全
管理行为,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
员工的
生命安全,
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
制订本
办法
。
第
二
条 本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国家现行安全
生产法律、
法规
,
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
三
条
公司
安全生产
管理坚持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
四
条
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
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
人身
伤
亡事故
。
第
五
条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
谁主管
、
谁负责
,
谁使用
、
谁负责
,
谁施工
、
谁负责
的原则;
(五)依法
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
的原则
;
(六)
一票否决,事故处理
“四
不放过
”的原则。
第
六
条
本办法适用于
集团
公司
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
七
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
八
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
责人
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
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
应按照分工抓好
分管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
分管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
九
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丨14页.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