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印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部门/中心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停用、废止和销毁,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有关部门/中心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二、印章格式
印章刻有公司各
部门/中心
名称,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 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公司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部门/中心
名称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宋体字。
三、印章应用范围
1
.
印
章不具备法人效力,只能用于以部门名义对内的发文、通知、生产工程计划等工作性文书,对上级的请示、报告、各种统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等事务性文书,对外的证明、函、介绍信以及经营需要等联系性文书。
2
.凡以公司名义下发或需以法人名义对外的文书,应按照办公流程申请使用公司印章,
部门/中心应审慎评估印章使用范围与效力,
杜绝出现以部门名义使用印章代表公司整
体与法人效力的情况,严禁开具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等。
四、印章管理
1
.
权限。印章的刻制、停用、废止和销毁均需总裁批准;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
印章格式确定、刻制、发放、停用收回、废止销毁,印章印鉴档案,印章管理制度
的
制修订,以及印章使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中心负责印章的使用、具体管理保存、使用登记,并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单独刻制申请等。
2
.
刻制。印章一般在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后,由行政管理中心根据总裁指示统一刻制;新增部门/中心、印章遗失损毁等情况需单独刻制的,由相关部门/中心提出申请,经总裁批准后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刻制;印章刻制后,均在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填写印章登记卡留样备案(见
部门/中心印章登记卡
)。
3
.
保管、使用与登记。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印章使用登记
表
,与印章一同交由各部门/中心指定的印章保管人(不能为部门/中心领导)保管,一般应放置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门保管箱柜等处;保管人名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凡需加盖印章的文书,由部门/中心领导批准签署,经办人与保管人核对并签字登记(见
部门/中心印章使用登记表
),文件类应复印存档;保管人因事离开岗位的,须由部门/中
心领导指定专人代替;行政管理中心定期对印章使用登记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4
.
遗失、损毁。
印章在出现遗失、损毁情况时,应及时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公示等,并在评估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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