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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重大突发事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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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以下简
称
"
本行
"
)资产安全、正常营运和信誉带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
(一)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行资产重大意外损失;
(二)对本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干扰;
(三)对本行信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造成人员伤亡;
(五)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事件。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防范和教育工作,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二)统一指挥原则。总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
指挥、组织、协调各
项应对工作。涉及的各级行须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三)最小损失原则。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应讲求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保密原则。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
(三)审议成员部门提交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报告,指导、督促成员部门及相关支行履行突发事件处置职责;
(四)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
信息牟取私利;
(五)依法处置原则。坚持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手段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总行对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分级负责的处置工作组织体系,按处置工作职责分工自上而下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处置组,分别处置资产安全类、信息安全类、营运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
(三)总行部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立领导小
组办公室和处置具体突发事件专案组。
第五条
总行设重大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由
银行应急预案【19页】.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