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
时间:
2021-03-2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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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
年
3
月
18
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
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
50
万、
30
万、
10
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
500
元至
5000
元
;
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奖励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
: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
;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计算
;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
;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
20%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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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