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
6
月
16
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
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五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