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XXX
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编号:
20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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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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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01
日发布
201
9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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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01
日实施
北京
XXX
公司
发布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所指
建设项目是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检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在
30
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安监部门审核;防护设施竣工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防护设施设计报安监部门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报卫生
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陪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
0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