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
保护主体责任“十二条”详解
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损害应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2、53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57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如果排污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比如环保设施运行出问题不及时检修、除尘设备老化不及时更换等,就可能超标超总量排污,还有可能给周边环境及生命财产造成污染损害,造成一定损害结果。违法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甚至拘留相关责任人,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污染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6-14项规定,就会构成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结果犯”,同时也规定了“行为犯”,即第1条第1-5项,只要做出排污
企业环保责任清单(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