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
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应急厅〔2021〕38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现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5日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二、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
2021年5月发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