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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1日施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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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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