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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22-0370005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鲁应急发〔202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
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市应急管理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
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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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
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用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用工人员,是指除劳务派遣人员外,生产
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渠道雇
佣的临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
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在临时
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
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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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
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
和监护下进行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
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
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参照劳务派遣
人员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