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
第五条 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
第七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
第八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
2021年12月发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