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1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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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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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6月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
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二、对《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1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