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市应急管理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
5
月
17
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用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用工人员,是指除劳务派遣人员外,生产经
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渠道雇佣的临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参照劳务派遣人员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级行业
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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