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XXX
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编号:
201
9
-09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
201
9
年
0
4
月
01
日发布
201
9
年
0
4
月
01
日实施
北京
XXX
公司
发布
第一条、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三条、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入职职工(包括新转岗职工)、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入职职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四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岗中体检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体检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体检。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治疗。
第七条、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
卫生
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八条、
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
职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和
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
0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