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完整性
1.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