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备注
1
制度、档案建立情况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负责人、准入者、监护者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19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第4.1条,12.1
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检测、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人员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有编制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作业票。
企业应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
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教育培训
1、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b、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c、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九条
3
承包商
管理
1、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2、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工作场所包含密闭空间,要求承包商、分包商制定准入计划,并保证有限空间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批准进入。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4
应急管理
1、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或委托救援机构,制定密闭空间应急救援预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配备相关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梯子、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3、确保每位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并保留好演练记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5
事故管理
1、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4、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5、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6
安全设备设施及检测仪器配备
1、从事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气体检测设备(氧气含量、有毒气体、可然气体等),且检测设备定期校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第8.4条
2、通风换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通风换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通讯设备(易燃易爆场所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4、涉及到有限空间场所(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如: “佩戴劳保用品”、“严禁烟火”等。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从事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根据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间的长短、消耗、最长工作时间,估计逃生的所需的时间及其他因素,选择适合的呼吸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第10条
2、工作服、工作鞋。(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3、安全带(绳)。
4、安全帽。
5、安全梯。
8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
1、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第5.1.1条
2、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下列各项:
a) 测定日期;b) 测定时间;
c) 测定地点;d) 测定方法和仪器;
e) 测定时的现场条件;f) 测定次数; g) 测定结果;h) 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3、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8%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第4.1.2条
5、进行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第5.3.3条
6、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绳或安全带。
7、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管理档案】第10部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