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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民航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
治理效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
安全管理规定》( CCAR-398)、《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民用航空器维修
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5)、《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
理规定》( CCAR-140)、《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
安全管理规则》( CCAR-83)等法律规章及《民航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民
航规〔2022〕32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
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判定重大安全隐患。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
之外的其他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标准相关定义与《民航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一致。
(一)安全隐患:是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
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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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分类】民航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 3大类:
(一)组织原因 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 安全管理
缺陷。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 等不安全行为。
第五条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 12个日历月内
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1.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运行规范授权和限制,重复违
规安排航班运行 。
2.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出现大面
积训练记录造假 。
3. 公司未按照规章要求,重复出现违规使用或搭配不符
合运行资质的飞行员、乘务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 。
4. 公司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
和其他批准项目 。
5. 公司未按照规章 要求,落实飞机适航性责任,存在大
面积维修记录造假。
(二)重要设备或性能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1. 重复出现 机载设备不满足条件被违章放行。
2. 重复出现 超出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被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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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1. 重复出现机长和签派员低于运行标准执行或放行航
班。
2.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故意隐载、私拉货物,造成舱单
与实际配载不符 。
3.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私 自装载危险品上机,未按要求
进行报告。
(四)其他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日常
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 的。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 在12个日历月内存在 下列
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1.未按照经批准的许可维修范围和限制,重复违规从
事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 。
2. 重复出现违规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的人员从事维修
及相关管理工作 。
3. 在维修许可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通过
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证及其许可维修
项目。
4. 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复出现关键维
修管理人员管理记录造假、维修记录造假,或相关培训和资
质记录造假。
(二)工具或器材状况严 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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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维修工作中多次 使用的工具不符合规章要求 。
2. 不合格的航材 在维修工作中 被违规大面积使用。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重复出现同类维修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民航运输机场 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
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1. 军民合用机场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签署并严格落实军
民航融合协议。
2. 最高类别航空器连续 3个月内连续起降架次超过运输
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复的消防救援等级保障范围,限期未整改
完成的。
3. 持有符合岗位资质的消防人员低于规 章要求单班车
辆定员的 80%。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1. 跑道道面出现严重破损或病害。
2.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区的平整度、密实度不符
合标准要求。
3. 跑道灯、进近灯和 PAPI灯电缆绝缘电阻不符合标准
要求。
4. 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跑道灯光系统和进近灯光系统
灯具未经检验合格进入机场使用的。
5. 机场围界破损 且超过3小时未修复或采取安保措施 。
6. 机场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失能,且超过 24小时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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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复;机场飞行区灭火作战车辆失能,且超过 72小时未予
以修复。
7. 违规建设 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超出机场障碍物
限制面。
8.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基准点 55公里范围内,
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
最低标准造成严重影响。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飞行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其他
1.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领域重大隐患应参照《民航专业工
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2.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日
常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
第八条 民航空管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
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 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
1. 在12个日历月内,超时运行的管制员占比超过 10%。
2. 管制员无资质上岗或资质、经历造假 。
3. 在12个日历月内,管制单位因不及时分扇或流控管
理问题导致出现持续超扇区容量运行 30分钟(含)以上的 情
形达10次(含)以上。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1. 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或开放许可,违章开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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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
3. 无线电频率未 经许可被违章使用。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1. 在12个日历月内,出现管制员在工 作期间脱岗或睡
岗行为达 2次(含)以上 的。
2. 在12个日历月内,出现导致管制原因征候的违规违
章行为达 2次(含)以上的。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
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3. 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局方评估为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
4. 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等效安全管理机制。
5.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6. 未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
7.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弄虚作假、
骗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
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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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
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第十条 【其他情形判定】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上述所 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
接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的 情形,各单位可结合运行实际,组
织5名或7名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事故隐患】4-7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