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
(三)商标异议;
(四)商标撤销、无效宣告;
(五)商标复审、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其他商标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事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三)商
2022年12月实施《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