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
和灾后处置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工作方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层面管理体制】
国家设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该机构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督促
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火
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其他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
的相关
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是指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经营单位(者)及其所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和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时发现、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并积极实施先期处置。
第五条
【地方层面管理体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督促
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
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可以设置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指挥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督查专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
草原防灭火
的相关
工作。
乡级
2022年3月发布《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