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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

付费文档 积分文档 办法 安全 DOCX   15页   下载0   2023-08-12   浏览23   收藏0   点赞0   评分-   6685字   免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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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3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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