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工作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等。
工作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应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二)、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在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认真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备案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
建筑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