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实《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和《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我部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证监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月4日印发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保障报告的规范性。
(一)相关环境信息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出误导性判断,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二)使用的术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
(三)涉及排放量等较为重要的数据,测算数据时使用的监测、核算等相关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如无相关可参考的环保或行业规范的,应当说明具体的选取方法和选取理由;
(四)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重量单位、体积单位、浓度单位、强度单位、毒性单位、货币金额等除特别说明外,应当使用符合国内标准和计量习惯的单位;
(五)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增强报告的易读、易懂性;
(六)应当遵循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污许可等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规范、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符合《企业环境信
2022年2月1日施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