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
和
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
发展
作
出了
积极
贡献。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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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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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等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罐车治理工作,
现
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
防范和化解
罐车
重大风险
、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开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以下简称GB 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
依法按职责
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
、检验机构
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
、认证
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罐体;
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罐车生产监管,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
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
等技术规范对
新生产的罐体进行
出厂
检验
(检验内容应包括
GB 18
2022年11月施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