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
,各有关企业(单位):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
6
月
16
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结合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情况等,认真核实预案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第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
作出
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AQ/T 9011-2019
),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但须有本单位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