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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鲁安办发〔2021〕5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安全生产
专项督导工作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关于贯彻执行〈生产经
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通知》(鲁安办发〔2016〕4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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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总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
织架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参照本责任清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
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
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
并建立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
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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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
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
2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