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能源局:
现将《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
业,其报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企业要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票证审批、资格审核、现场管理、作业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本单位危险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主要作业场所等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022
年度危险作业信息报告时间截止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危险作业种类增加或减少的,应当在
15
日内进行报告。
第六条
实施危险作业前,企业要结合危险作业种类、作业环境、作业人数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
研
判,依法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实施危险作业时,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指定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统一指挥;
(三)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