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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16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_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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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 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 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 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 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 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 重大风险的。 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 作业的。 八、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 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 十、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 十一、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 GB50089要求的。 十二、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 符合GB50089规定的。 十三、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 药的。 十四、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 (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十五、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 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十六、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 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十七、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十八、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 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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