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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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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 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 2021年6月21日 -2-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 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 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 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 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 具体内容。 -3-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 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 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 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 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 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 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 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 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 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 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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