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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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住所:
******
第四条 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总承包;提防工程专业总承包;消防专业总承包;水利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园林古建工程总承包;城市照明工程总承包;管道安装工程总承包;体育设施安装工程总承包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600
万元
人民币
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
首期
实缴出资额200
万元,二期出资400万元,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缴足
。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差额交付期限承诺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认
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首期
实缴
情况
缴纳时间
(年月日)
认缴出资
差额
(万元)
差额交付
期
限
(年月日)
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
51293**********
240
24
0
100
林
***
512921***********
1
80
1
80
1
0
0
李
**
5
32201197**********
1
80
180
1
0
0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临时租用营业场所,以租用期限申请登记,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
第十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股东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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